对于备考初级的考生而言,科目内容较为繁重,特别是经济法基础,找到方法和策略非常重要,因为这能将原本看似繁重的备考任务化繁为简,更加轻松地备考。那么,经济法基础的备考方法有哪些呢?老师带大家来分析一下。
一、备考小技巧
1、细读课本
课本与教材是所有题目的基础,对于课本上的知识和内容一定要仔细研读,考生可以配合视频课程,将教材认真地过一遍,掌握核心内容,对于不懂的问题就记录下来,不必纠结于此,可以在第二次快速看课程的时候再解决,也许会找到新的解题思路。
2、实战练习
对于知识点的掌握与否需要通过做题来验证,因此在一个章节学习后要及时完成课后习题测试,并且可以通过在系统做题的方式查漏补缺。到了复习后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往年试题模拟来巩固对于知识点的掌握。
二、备考小误区
1.关于“教材“的误区
很多考生似乎都没有意识到教材的重要性,在第一遍学习时至少粗略的将教材过了一遍,真正能记住的知识点少之又少。
其实不管考试题目的变化到何种程度,其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总归不超出教材范围,其实任何题目都离不开课本,随着税务师备考的时间越来越紧张,考生们务必要提高学习效率,在看书时多思考多做题。
在看教材时,很多考生犯了只看不精的错误,配合视频课程精读教材才能真正掌握知识点,在做题时抓住问题核心。
2.关于“习题”的误区
很多考生为了追求正确答案,在做题时太过于依赖答案的解析,做完一道题目就对一遍答案,或者拿着答案做题,其实这样都少了解题过程,长此以往并没有好处,只是会让自己在真正答题时质疑自己的答案,这种做题方式会耽误考试。
在做题时并不是什么题目都可以做,建议考生在老师的建议下选择高质量的习题,既能节约时间,也能够在答题的过程中找到命题思路。
三、重要知识点合集
第一章总论
本质(★) |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 ||||
特征(★) | 国家意志性 | 国家制定或认可 | ||
规范性 | 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 |||
普遍约束性和明确公开性 | 具有明确的内容,对所有成员适用(可预测性) | |||
强制性 |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 |||
审判制度 (★★★) |
合议制度 | 合议制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独任制由1人组成 | ||
回避制度 |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 |||
公开审判 | 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审理 |
|||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两审终审 |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
【提示】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保管期限 (★★★)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 | ||
30年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移交清册 | |||
10年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其他财务报告 | |||
特殊 | 固定资产卡片账“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主要内容 (★) |
爱岗敬业 | 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 ||
诚实守信 | 不搞虚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 |||
廉洁自律 |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 |||
客观公正 | 不偏不倚,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 |||
坚持准则 | 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 |||
提高技能 | 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 |||
参与管理 | 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管理 | |||
强化服务 | 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存款账户 (★★) |
主办账户,只有一个 | |
开户资格(11条) | 1.个人不行 2.级别不够(团级以上)不行 3.临时机构不行 4.非独立核算不 【提示】军队层级为军、师、旅、团、营、连、排、班 |
|
办理业务 | 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支取(可存可取) | |
一般存款账户 (★) |
无数量限制(排除基本存款账户所在开户银行) | |
办理业务:借款转存等(可存不可取) | ||
专用存款账户 (★) |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可存不可取) 2.证券、期货、信托基金账户(可存不可取) 3.收入汇缴账户(可存不可取) 4.业务支出账户(可取不可存) |
|
临时存款账户 (★) |
1.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可存不可取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视同销售 (★★★) |
视同销售货物 | 代销:委托代销、受托代销 | |
异地:货物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间移送 |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对外: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
外购的货物 | 对外: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无偿提供他人(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 ||
混合销售 与兼营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 |
兼营 | 一个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行为 【提示】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
消费税 生产 (★★) |
对外销售 | 1.从价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同增值税计税基础)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
自产自用 | 从量定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
从价定率 | 有同类销售价格 | |||
无同类销售价格 | 组成价格为基础 | |||
1.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划分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 (满足1或2) |
1.在中国境内成立 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非居民企业 (1和2均不满足) |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
个人所得税范围 (★) |
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
|
分类 (★) |
居民个人 | 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契税定义 |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
征 (★★★)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 | ||||
房屋买卖、赠与 | |||||
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 | |||||
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均免税 | |||||
不征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 ||||
房产税定义 |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 ||||
所有人(★★) | 产权所有人出租 | 出租人 |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 | 集体和个人 | ||||
实际受益人(★★) | 产权属于国家 | 经营管理的单位 | |||
出典 | 承典人 | ||||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 | |||||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
拥有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
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地域上不包括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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