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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需背法条

2019-12-12 16:55:2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科,考生一年内通过两科方可取证。其中,《初级会计实务》知识比较成体系,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则相对零散,那么,如何才能更轻松的学习《经济法基础》学科的重点知识呢?笔者下面总结出《经济法基础》学科的若干需背法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第一章 总论

1.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主刑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附加刑形式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其中,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6.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7.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

8.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0.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4.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5.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8.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复制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5.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6.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和人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7.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8.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9.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10.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讲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税务上从主业交税)

3.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税务上分别核算交税,若未分别核算从高交税)

4.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5.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通常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冲减折扣后的销售额这个呢说增值税。

7.一般货物以旧换新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8.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9.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作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7.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9.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0.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的5%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4.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基础。

6.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7.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8.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房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旅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规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及滞纳金的费用。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处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7.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视为共同当事人。

9.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0.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抵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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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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