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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经济法基础大纲:票据

2021-03-03 17: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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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初级会计实务大纲:票据

一、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 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 票据责任

三、 票据行为

(一) 出票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二) 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三)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四) 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 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 银行汇票

(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 银行汇票的出票

(三)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四) 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六) 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六、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五) 商业汇票的贴现

(六) 票据交易

(七)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七、银行本票

(一) 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 银行本票的出票

(三) 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 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八、支票

(一) 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 支票的出票

(三) 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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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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