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初级会计职称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2017-12-12 19:58:10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 (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 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 (储值卡除外) 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 (不含储值卡) 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 2015年 6月 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五、银行卡收单

(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

(三) 银行卡 POS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POS是安装在特约商户内,为持卡人提供授权、消费、结算等服务的专用电子支付设备,也是能够保证银行交易处理信息安全的实体支付终端。

(四) 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4/6)上一页 下一页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上一篇 2018年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一章)
下一篇 新旧对比!变化超40%!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官方教材变化一览表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备考资料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