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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2017-12-12 20:06:55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 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4元;

3小城市 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 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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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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