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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廊坊市初级会计报名及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1 17:58:36  

2021年全国初级会计考试公告终于公布了!廊坊市财政局也发布了廊坊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里面明确了河北廊坊市2021初级会计报名时间,相信大家都比较关注,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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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 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 2021年5月举行。根据河北省会计专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精神,现将廊坊考区2021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四)审核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条件时,应按照报考人员相关情况要求向所选廊坊考区的报名点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学生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材料。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廊坊市参加考试。

二、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20日,报名人员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填报考生信息,待系统生成报名注册号后到河北资料审核系统进行资格审核。

(二)网上前置审核

报名资料上传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20日,报名人员在此期间登录:“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河北考区)报考人员资料审核系统”(),按照要求上传报名资料,待审核。报考人员在报名网站所选报名点与资料审核系统中“单位信息”所选县(市、区)必须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审核。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12月7日-25日,各报名点在此期间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上传详细流程请参照附件。

廊坊市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信息

报名 点 (审核 点 )

联系 电话

市直

广阳区

安次区

固安县

永清县

霸州市

文安县

大城县

香河县

大厂回族自治县

三河市

三河

燕郊

(三)网上交费

交费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报名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要在此期间内完成网上交费。交费完成后,要及时在报名系统中查验报名状态,以确保报名成功。如报名人员信息有误,可以在交费期限内向市考办申报修正,但所选考区和报名点不能修改。

三、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五、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5日至19日
5月22日至23日
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六、其他事项

(一)2021年5月10日开始,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二)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组织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三)2021年6月15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冀时办”手机APP上公布。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河北考区)报考人员资料上传操作手册》

廊坊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原标题:廊坊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czj.lf.gov.cn/Item/5379.aspx

来源: 廊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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