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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13 17:29:34  

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会〔2021〕24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雄安新区改发局: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2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如:学籍、户籍、居住、社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等)。

(九)考试报名审核方式。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河北考区报名审核方式为前置性审核(考试前审核)。报名方式采取“信息采集、网上报名、自动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即:报考人员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进行信息采集,填写职称信息时,请选择是否参加会计资格考试,并选择对应的报考级别。报考人员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选择河北省进行注册报名,报名系统调取信息采集数据自动审核。如符合报名条件,直接缴费报名成功。如不符合报名条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报名缴费。

(十)考试报名时间安排。

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1月24日,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月24日14:00截止。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至3月31日,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3月31日14:00截止。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缴费成功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对填写和上传的基本信息、照片和相关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填写或上传虚假信息、资料,经查实后,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或取消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我省会计行业失信人员名单。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共14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图片来源于:河北省财政厅)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2年5月7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中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9月3日至5日举行,共3个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图片来源于:河北省财政厅)

考试时间和考点由系统随机安排,不能变动。

五、考务日程

(一)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1年12月20日前,省会计考办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雄安新区改发局(以下简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22年度会计初、高级资格考试相关事项。

2.2022年1月24日,省会计考办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22年度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3.2022年4月24日前,省会计考办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22年度初、高级资格考试编场工作。

4.2022年5月2日开始,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5.2022年5月7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6.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6月22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7.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二)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2月2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22年3月31日,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3.2022年8月19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编场工作。

4.2022年8月29日开始,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5.2022年9月3日至5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6.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2022年度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7.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2022年起,雄安新区组织开展雄县、容城县、安新县的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保定市不再负责三县考试工作。

(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省会计考办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2年10月31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省考办报送2022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原标题: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112/t20211210_151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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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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