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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扬州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2017-10-26 11:34:11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7〕5号)要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18年5月举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我省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5.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校生包括2018年本省各类应届毕业生和2019年毕业的本省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4.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上述所在地包括13个设区的市及常熟、昆山、沭阳等16个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可根据本地考生报名情况在辖区内自主调剂考点。

三、报名方法和时间

我省2018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30日。

四、资格审查

我省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后审。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发放初级资格证书时,应对照报名条件和报名地点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凡不符合报名条件和地点的考生,一律不予发放初级资格证书,并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领取初级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证书(取得证书时间截至2018年7月);

3.相关报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其中:在职在岗人员户籍证或者居住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018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及学生证;其他人员户籍证或居住证。

五、报名费用

(一)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我省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费,每科60元。

(二)收费方式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交纳。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 逾期不再受理。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8年5月4日-11日。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八、考试时间及时长

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8年5月12日开始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九、成绩查询

初级资格考试成绩于2018年6月10日前统计完毕。届时,考生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江苏省财政厅网站查询,具体查询时间请关注网站通知。

十、其他事项

(一)认真做好2018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网上征订网上交费,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只适用江苏省省内)。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在本地区公布初级资格考试相关事项,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对财政部的补充规定要及时公布并贯彻执行。

(三)认真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的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规范》(苏财会〔2017〕50号)要求尽职尽责,确保我省2018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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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扬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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