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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初级会计正常考试,时间为8月29日至9月3日

2020-08-17 14:40:11  

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邢台考区)考务安排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考生:

根据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会考〔2020〕5号)要求,结合邢台考区实际,现将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邢台考区)考务日程安排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日期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8月29日至9月3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2020年度中级资格考试日期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至7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二、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2.2020年8月24日-28日,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2020年8月31日-9月4日,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3.其他考务日程事项请关注“邢语财会”微信公众号了解详细安排。

三、关于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并在考前如实填写《疫情防控承诺书》(附后)。

(二)考生应在8月15日前申领“河北健康码”和熟悉“通信行程卡”扫码操作,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三)考生通过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隔离通道、考场电子身份验证、候考区等候、上卫生间等环节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排队等候,防止拥挤聚集。考试结束,迅速离开考场考点。

(四)来自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

1.“河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均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考试。

2.“河北健康码” 、“通信行程卡”任何一项为红码或黄码的,须提供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前14天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来自上述地区的考生:

1.“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须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2.“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于考前14天抵达河北,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且期间不得离开河北,并按照河北省疫情防控措施纳入管理,提供疫情防控机构证明,进行健康监测出具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均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

(六)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1.对体温超过37.3°C的 考生须进行复检,二次检测仍超过37.3°C的,不得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但没有主动向邢台考区考务办报告履行核查登记程序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试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5.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但是在进场验证和监考员进行身份核查时须摘除口罩主动配合。如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由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研判是否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继续参加考试,并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处置。

(八)请广大考生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考试前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出行,以免影响考试。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防范措施,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疫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考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咨询电话

附件:202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doc

邢台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附件见

[免责声明]本文相关信息来自于河北省财政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原标题: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邢台考区)考务安排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czt.hebei.gov.cn/kjfw/gs/xt/202008/t20200814_1284458.html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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