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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岛市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及补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02 16:28:49  

关于做好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及补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5号)、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补发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我市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市参加山东省组织的国家统一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发放机构

自2020年8月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的发放、补发工作。具体发放、补发工作由考生报名地(或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地)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三、证书管理

(一)证书发放

1.业务流程。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证书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完毕并邮寄至青岛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发布领取通知并将证书邮寄到各报名地的区、市财政局。财政部门通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证书发放管理”进行证书发放。

2.证书办理。市财政局发布领取证书通知后,成绩合格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至现场领取;也可登陆 “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办理入口-直接进入采集系统-证书邮寄申请入口”申请邮寄服务。具体流程见《证书办理流程图》。

3.2020年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2020年初、中级资格证书尚未收到,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证书补发

1.业务流程。会计人员登陆“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办理入口-直接进入采集系统-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入口”填报信息,并到信息采集地的区、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区、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名单、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报送至省财政厅进行补办。

2.办理时限。各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末当月的5日前,提交证书补发申请相关材料。

3.有关申报材料。根据省财政厅要求,需提供如下材料:

(1)2000年之前取得证书的人员,需提供当年度考试人员合格文件复印件、考试信息登记表(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个人申请、一寸彩色电子照片;

(2)2000年(含)之后取得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个人申请、一寸彩色电子照片。各区、市财政局收到补发证书申请后,应登陆“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成绩合格人员信息查询”,输入证书补发者有关信息,查询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核实“证书管理号”是否准确。

证书补办完成后,接收证书补发申请的区、市财政局负责通知相关会计人员,可现场领取或申请邮寄服务。

(三)证书销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如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由各自证书发放机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附件:1.青岛市会计初、中级证书领取地点统计表.docx

2.附件2:证书发放流程.rar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见

原标题:关于做好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及补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qdcz.qingdao.gov.cn/n32206394/n32570904/n32570909/n32570930/201130140219845202.html

来源: 青岛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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