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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2014-11-17 14:06:06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以下简称:“三门考试科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辅导教材,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的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期对考点评估考核、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 试 报 名

第四条 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人员,应当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

属于《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以及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人员,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为二代身份证,香港居民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为护照。

第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且在考试当月全部,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考生报名时请登录上海财政网站“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相关报名须知及规定进行报名。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布的报考规定,到上海财政网“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认真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慎重选择考试地点、时间和场次。

第八条 网上报名成功后,各项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也不得退考。应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和查询考试结果。

第九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各考试科目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十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题型和题量如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25题(25分)、多项选择题10题(20分)、判断题25题(25分)和不定项选择题3题(30分)。《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单项选择题10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题(10分)、判断题10题(10分)和实务操作题3题(70分)。

第十一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 按照便利、集中和分布合理的原则,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在全市统一设置常设考点,组织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点应主动接受本市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考生候考区、卫生间等。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考点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安全保护措施,须备有不间断电源或双路供电设施。

第十五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局域网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要求。

第十六条 考点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仪和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使用现代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点应加强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制,维护考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且配备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考工作。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和监考人员,须经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标明考点名称,在考场休息室、走廊等显著位置张贴考场示意图、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二十条 考点考场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本市考试管理机构、考点和试题程序开发单位应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试题,并与涉密人员签署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考试试题保密、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考点主考和试题程序开发单位的法人应对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保密安全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提供专用计算机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张贴明显的密级和责任人标识。该计算机必须与公共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分设两段设置开机密码,或采取开机密码加密钥盘的方式,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掌管。

第二十四条 接收财政部题库或更换、充实考试试题时,试题光盘应在内容导入专用计算机后及时销毁,或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应分两段设置,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掌管一段。

第二十五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规范考试工作流程,建立题库保管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存放题库的保险柜或计算机。除考试启用试题或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盘。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应考人员考试试卷应在本市考试管理机构专用服务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并用数字加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试卷生成后财政内网专线及时下发至考点,下发时间不得超出考试开考时间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发至考点的试卷,应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应考人员的答题结果财政内网专线传输至本市考试管理机构专用服务器,由系统自动阅卷和备份。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将自动销毁原有的试题和考生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 试 实 施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由本市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本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各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至少保证一名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值班。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当增加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挑选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考生有直系亲属或直接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场,并按工作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查验应考人员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采集照片后,组织应考人员有序入场。

第三十四条 应考人员应提前按指定位置入座,录入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和考场规则,待考试开始后,按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与外部物理或技术隔绝,形成独立局域网。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可移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系统应在考试过程中实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三十八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两门连考时自动转入下一科目考试。本场后一门科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尽快离开考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应考人员应尽快有序离场。

第四十条 应考人员入场后,无故不得离开考场。对考试过程中因身体突发疾病、如厕等确需暂离考场的人员,在考点区域内应由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四十一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考生将手机及其他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应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四十三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应统一管理本市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送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电子阅卷系统自动评卷,应考人员考试成绩由阅卷系统自动导入全市会计人员信息库。

第四十七条 应考人员可在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考试结果。

第四十八条 考试监考日志、应考人员信息、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2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四十九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导入网上报名系统,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市考试工作实际,按本规定制定考场规则、考生守则、考务工作人员职责、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1月31日印发的《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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