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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保证

2020-02-26 16:12:39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考点: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③保证日期。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并“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提示】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6.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现在才开始准备备考应该怎么学习?......准备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却还对考试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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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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