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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2020-02-27 16:09:38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考点: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提示付款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提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受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收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现在才开始准备备考应该怎么学习?......准备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却还对考试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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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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