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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020-03-02 17:33:02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考点: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于上市公司取得的收益满足的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型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2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现在才开始准备备考应该怎么学习?......准备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却还对考试一知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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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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