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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关税税收优惠

2020-04-28 18:05:31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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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免税、政策性免税和临时性免税。

1.法定减免。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征关税的项目包括: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提示】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不能免税。

2.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4.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关税。

以上就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关税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2020年初级考试时间已延期,但是各位考生也千万不要因为考试时间的延期,而对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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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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