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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