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装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伤残津贴。
①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5、6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①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1)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提示】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2)、(3),不享受(4)。
【总结】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
医疗期 | 停工留薪期 | |
适用范围 |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 因工负伤 |
期间 |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 12个月+12个月 |
工资待遇 | 当地最低工资的80% | 不变 |
期满后未康复 |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合同解除 | 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合同 | 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
以上就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2020年初级考试时间已延期,但是各位考生也千万不要因为考试时间的延期,而对初级会计考试备考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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