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初级会计职称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基础考点与练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2021-06-04 13:36:40  

2022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小编整理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点汇总,帮助大家通过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不服对象 治理对象
一般
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专治各种不服)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
规定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练习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当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

A.税务机关上一级

B.行政机关上一级

C.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D.共同上一级的税务机关

【答案】C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基础考点与练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8-5)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备考资料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