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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银行卡收单

2018-01-18 14:26:27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在学习过程中经常有学员反映“老师讲课时听着都明白,自己做题时却不知从哪儿下手”,究其原因,就是大家还没有一个正确的学习方法,只听课,自己不动脑不复习。建议大家在课后归纳总结知识点,反复复习自己容易犯错的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卡

知识点 13:银行卡收单

难度:C

考频说明:偶尔在试题中出现,难度低、易掌握

内容详解: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二)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三)特约商户

1.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符合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四)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3.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 30 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4.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迟资金结算;

(2)暂停银行卡交易;

(3)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五)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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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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