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初级会计职称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的管辖

2018-03-21 14:28:41  

日积月累才能在考场上如鱼得水,《经济法基础》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因此备考阶段需要抓住考点,反复记忆练习才能在考场上举一反三。

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

(1)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小结】


温馨提醒: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两科教材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新教材增加删减的部分内容,大家需要重点对待。新的改革,新的机遇,中公会计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方案助力备考,面向全国开课,(点击查看详情>>)

推荐阅读:

交流群:2018初级会计交流14群 458923177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精选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精选汇总

              
微信:中公会计                    微博:@中公会计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8-5)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备考资料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