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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8-03-22 14:55:37  

行政复议范围的定义是什么?下面中公会计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复习《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先议后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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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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