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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018-03-26 15:51:19  

《经济法基础》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因此如果想要记忆深刻,就要每天温习。坚持一下,很快就要上“战场”了,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接着带领大家复习知识点: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提供帮助。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又需要征收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1.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除葡萄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6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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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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