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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18-03-27 15:31:54  

温故而知新,虽然《经济法基础》的内容都是固定的,但是每温习一次都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印象,下面中公会计小编家继续带领大家简单复习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示】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

转让上述相关权利行为,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此税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2)特殊规定

①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③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税率

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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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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