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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2018-03-27 16:18:48  

备考的过程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说都是痛苦和煎熬的,但是如果考生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劳逸结合就会发现备考也是快乐和充实的过程。为了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就带领大家复习一下《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1. 基本存款账户

【解释】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

①企业法人;

②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③民办非企业组织;

④异地常设机构;

⑤个体工商户;

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⑦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⑧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存款人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存款人应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

【解释】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③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②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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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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