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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2018-03-28 15:05:28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1. 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①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码一照”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2)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社会保险费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①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社会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5)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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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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