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系统的复习,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为大家整理《经济法基础》第八章知识点,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 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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