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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核心考点:仲裁

2018-04-25 10:36:18  

马上就要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了,为了帮助考生巩固和强化考点记忆,下面中公会计老师带领大家一起梳理《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仲裁

(一)概念和特征

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以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协议

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六)仲裁裁决

1、仲委会:仲委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

4、不公开: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5、和解:(1)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依据和解协议裁决,也可以撤回仲裁;(2)撤回仲裁后反悔:依仲裁协议仲裁

6、调解:(1)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2)调解书签收后,生效

7、裁决:(1)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2)不能形成多数,听从首席仲裁员

8、履行:若不履行,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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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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