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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梳理:法的形式

2019-01-11 15:47:13  

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提示】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称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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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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