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工位相结合。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因有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也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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