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票据的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提示】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请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出票的效力
(1)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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