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界定】针对一项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按主业交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自2017年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兼营行为
(1)含义: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具体办法如下: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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