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区分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不同点:
(二)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征税范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规定(总原则是受托方代收代缴)
(1)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提示】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的使用方式与税款的缴纳
(1)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提示】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出售。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征税范围——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
(五)征税范围——商业零售应税消费品
1.适用范围: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2.视同零售业: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3.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现行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六)批发销售卷烟环节纳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照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全部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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