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9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1)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 |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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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 |
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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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
免征 |
(2) |
离退休 |
退休金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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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奖金和实物 |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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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任职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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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高级专家因需延长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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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
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按月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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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4) |
取得股票增值税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
由“上市公司或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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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失业保险费 |
超过规定比例 |
超过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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