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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9-01-28 14:54:02  

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公积累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前提: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一次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

(2)处理办法:

①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Ⅰ.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Ⅱ.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对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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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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