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知识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税率
【提示】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此外还需注意同一所房屋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况。
(二)注意问题
1.关于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关于投资联营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计税规定
(1)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如果是自营,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5.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依照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征。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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