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
(1)订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11类合同。(具体参见税目表)
【提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采用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
共分为五类,具体如下:
分类 |
内容 |
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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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
(动产买卖合同) |
(1)包括: |
(2)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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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部门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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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合同 |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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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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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合同 |
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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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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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工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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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输合同 |
货物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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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技术合同 |
(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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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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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仓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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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保险合同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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