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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八章重要考点:工伤保险待遇

2019-02-20 14:31:41  

报考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正在进行紧张的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梳理考试重要考点,下面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19《经济法基础》第八章重要考点梳理,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装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伤残津贴。

①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5、6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①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1)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提示】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2)、(3),不享受(4)。

【总结】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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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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