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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之仲裁(一)

2016-11-17 16:51:19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基础考点之仲裁(一),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点:仲裁

难度:B(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经常在试题中出现,难度高,难掌握

【内容详解】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经典例题】

【例题1·多选题】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A.租赁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监护权归属纠纷 D.离婚纠纷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选项BCD具有人身性,不能申请仲裁。

【例题2·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例题3·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B.收养纠纷

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例题】

【例题1·判断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例题2·判断题】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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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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