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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

2017-08-17 14:13:18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特殊地域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提示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

纠纷类型 法院管辖地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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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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