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初级会计职称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

2017-08-18 09:45:59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本级人民政府
(2)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该派出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推荐阅读: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汇总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考点汇总

温馨提示:

中公会计全新推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招生方案,面向全国开课,课程包括全程精讲班、全程精讲强化班、全程精讲协议班、题海班、冲刺串讲班等多种辅导班次,为学员扫除学习障碍,顺利取得初级职称证书。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可点击加入>>> 2018初级会计交流④群:653830236 ,群内会发布考试相关资讯,同时还会0元提供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试题等资料。获取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会计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8-5)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可领取备考资料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
报名条件查询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扫码
加初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备考手册并咨询报考条件及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