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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2017-08-31 10:31:44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考面临改革,现阶段大家更应该努力备考,提前学习基础知识,不断学习才能应对将来的变化。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祝大家顺利拿下证书。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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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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