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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2017-10-24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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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小结】

经济仲裁VS劳动仲裁


经济仲裁
劳动仲裁
是否以仲裁协议 ×
有效存在为前提
与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审 先裁后审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完全独立 由人民政府决定设立
仲裁机构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管辖 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实行地域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仲裁的时效 除另有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2)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1年
是否收费 ×
能否口头申请 ×
公开仲裁 ×
开庭审理
回避制度
裁决和调解的关系 可以先行调解 应当先行调解
一裁终局 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不服,15日内起诉
(2)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裁决符合撤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其他劳动争议:15日内起诉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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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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