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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重要考点:仲裁

2019-08-05 18:49:03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各位正在备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啦,在备考的时候要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重要考点有哪些,只有充分了解重要考点才能有的放矢,更加有效率的备考。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重要考点:仲裁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考点近三年在考试中均涉及,难度中等,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平均分值在5-8分。

第一章 总论

【考点六】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2.不实行地域管辖。

3.不实行级别管辖。

(四)仲裁协议

1.形式:必须书面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

A.仲裁事项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员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影响。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中执行回避制度

4.仲裁裁决

①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自愿原则)。

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③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④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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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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