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20年的政策对于21年注会《税法》考试有哪些影响?

2021-01-05 09:38:06  

2020年是风风雨雨的一年,是“记忆难忘”的一年,这一年发生了很多事情,愿我们国家富强,国泰民安;愿我们家庭和睦,幸福美满;愿我们个人自由,升职加薪。与这些小到个体,大到国家,息息相关的就是《税法》,人人要交税、国家需要钱,这不即将年末了,今天小编代表中公教育给大家做个盘点,看看与我们“国计民生”处处相关的《税法》2020年重大的变化,以及这个变化对我们学习、考“注册会计师”产生的影响。

>>>>>>测一测,你符合2021注会报名条件吗?

>>>>>>>预约2021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提醒

除去疫情期间,国家的特殊扶持的政策支持,我们今天重点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其政策全文如下: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本政策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影响

看了上述政策性的内容后,相信同学们可能一头雾水,无法把握住重点,掌握该政策的学习目标,在此老师给大家真正“落地”这项政策,让大家不仅能看到它,还能学会它,会用它!

以第一条为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此项政策其实具有非常强的实务性,在2021年会有非常大的概率进行考察。我们首先从它的政策具体内容来学习一下,然后再结合练习题进行学习。

我们在之前就有类似的政策,比如:

(1)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税额,适用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包括非住房),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租金(含增值税)÷(1+5%)×1.5%

【提示】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按5%计税。

(2)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适用情况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销售一台2008年10月份购买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30000元;则应纳增值税=30000/(1+3%)×2%=582.52(元)

由于固定资产从2009年开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因此,对于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关键语句:“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为“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而不是减按或减征!

因此对我们考试的影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点:

(1)表述变化

9号公告减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减按0.5%。

17号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两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2)计算原理变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这是一种全新的计算方式。只剔除实际征收税额,相当于认可0.5%就是一个征收率。

(3)对此后、此前计算方式的影响

1、此后:只要有新的减按征收率,均应按此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①现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0.5%)=99.5;

应纳税额=99.5×0.5%=0.4975;

应纳税额减征额=99.5×2.5%=2.4875。

②原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3%)=97.09;

应纳税额=97.09×0.5%=0.4855;

应纳税额减征额97.09×2.5%=2.4273

两者比较,三项数值放大!

综上所述,同学们考试时从两个角度注意掌握:如果考察文字性内容,偏向于在选择题进行考察,详情见表述部分考点;如果考察计算的部分,由于计算原理与之前考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更有可能在综合题中考察。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的政策对于21年注会《审计》考试有哪些影响?
下一篇 备考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需要注意哪些备考误区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