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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2017-07-11 14:54:24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黑财考办[2016]4号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黑考办)负责全省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二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三条 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本人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复印件(两份)、批准副高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黑考办审核。

第四条 黑考办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

第五条 黑考办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六条 黑考办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七条 上报免试材料截止日期2016年7月1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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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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