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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税改革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18-12-26 15:46:42  

在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个税起征点,由3500提至5000元,这一改革后,有相当多的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降幅超过50%,可谓是给广大人民群众以切实的税改红利。而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并实施,首次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项目列入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专项附加扣除”亮点突出,政策实施后,将在纳税人已经享受到普惠性减税红利的基础上,再送给纳税人一个更精准的减税红包,进一步减轻老百姓的税收负担。

那么,此次税改政策将会释放哪些民生红利,中公教育此次将围绕“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展开解读。

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下房贷专项扣除的概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房贷产生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先行扣除,继而再对综合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即将生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之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与此同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办法》同时对“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首套住房贷款”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办法》规定,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由夫妻约定,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简单举个例子予以说明,比如张三锋,未婚,在中国其个人名下有三套房屋,其中一套已经全款付清,另外两套均在贷款期,每月还房贷额共计6000元,其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为10000元,则针对张三锋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仅可针对其中一套,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即:1(房贷专项扣除)-5000(个税起征点)=4000元 按照10%的的税率,则本月缴纳个税为400元。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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