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3)

2018-02-23 09:11:33  

2018年新一轮的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注会考试科目一共有6科,每一科都很有难度,对于准备一战而胜的考生有很大的挑战。为了帮助大家熟练掌握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 10 月 21 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 11 月 5 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 年 11 月 21 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 20 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 8 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 年 1 月 28 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 年 5 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6)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2.2011 年 10 月 12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 3000 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 3 年。甲公司以所属 10 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 9 台数控机床毁损,仅 1 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 3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 2013 年 3 月 10 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 2013 年 4 月 5 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 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提货。

2013 年 4 月 10 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 50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 4 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数控机床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回答】甲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回答】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于 2007 年 11 月 21 日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回答】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属于合法建造行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4)【回答】

①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5)【回答】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回答】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2.【答案】

(1)【回答】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回答】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就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作出约定,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行使其在甲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回答】

①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数控机床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出卖合同签订时尚在抵押期间,甲公司对所售数控机床并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丁公司可以不能取得数控机床所有权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

②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数控机床买卖合同有效。首先,如上所述,甲公司处分权受抵押权所限一事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其次,根据“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甲公司已就该数控机床与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一事并不影响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数控机床买卖合同的效力。

(4)【回答】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根据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在本题中,甲公司就同一数控机床分别与丁公司、戊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其中戊公司已经受领交付,取得该数控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

(5)【回答】乙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银行在数控机床上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温馨提醒:备考2018年注册会计师的考生可参加18年中公注会线下面授班,课程设有注会预科班、注会周末班、注会实战班、注会实操就业班以及项目经理班,专业的师资,优美的学习环境,舒适的住宿环境,宽敞的自习教室,满足不同考生的需求。

推荐阅读:

交流群:2018注会备考交流③群:662121035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每日一练汇总(1月份)

              
微信:注册会计师                    微博:@中公会计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2)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19)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