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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5-29)

2018-05-29 09:15:21  
  2018年新一轮的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注会考试科目一共有6科,每一科都很有难度,对于准备一战而胜的考生有很大的挑战。为了帮助大家熟练掌握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单选题)恒鑫电子公司于3月2日以信件的形式向永科机械公司发出一份订购设备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永科机械公司于3月4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恒鑫电子公司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恒鑫电子公司至3月12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设备价格下跌,恒鑫电子公司遂于3月9日再次发函至永科机械公司,表示撤销其要约;3月15日,恒鑫电子公司收到永科机械公司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假设正常情况下,永科机械公司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恒鑫电子公司,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永科机械公司的回函属于迟延承诺,该承诺有效

B永科机械公司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

C恒鑫电子公司3月9日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撤销,导致原要约失效

D恒鑫电子公司与永科机械公司之间的合同于3月5日成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选项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本题中,永科机械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属于迟延承诺,选项A错误;(2)选项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永科机械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恒鑫电子公司要求的日期内及时到达,不能按时到达是因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该承诺属于迟到承诺,除非恒鑫电子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3)选项C:法律规定了有些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邀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恒鑫电子公司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恒鑫电子公司3月9日的函件不能导致原要约的失效;(4)选项D:一般情况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永科机械公司的承诺在3月5日发出,而不是到达恒鑫电子公司,所以恒鑫电子公司与永科机械公司之间的合同在3月5日并未成立,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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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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