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考点:存货的概念

2015-08-05 17:35:40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已结束,很多考生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应届毕业生证书编号录入时忘记,错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公会计温馨提示,错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没关系,您可提前备考,在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报考多门课程。以防错过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您可加入中公会计CPA考试交流群:428547122,群内会发布新考试资讯信息,更有0元资料下载。

【内容导航】:

(一)存货的概念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三章存货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的内容。

【知识点】: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提示】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属于工程物资,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下列项目属于企业存货

①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受托企业存货核算);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③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④已经发货但存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买方的发出商品;⑤委托加工物资;⑥委托代销商品。

(3)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在符合定义情况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新浪微博

官方微信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第三章考点汇总
下一篇 中公财经: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每日一练(8-19)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