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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练习题库之单选题(九)答案及解析

2017-07-27 17: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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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

1.【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2.【答案】A。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3.【答案】A。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5.【答案】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6.【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7.【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8.【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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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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